初中学校环境实施方案,初中学校环境实施方案范文

如何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它首先是从英国开始的。SDP项目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在英国由一些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提出。提出的背景有二:一是这一项目采用“草根理论”探索学校管理问题,迎合了当时教育管理“权力下放”的趋势,有力地推动了校本管理局面的形成;二是由SDP项目本身的功能决定的,它能促进学校的发展和变化,促进学校效能的提高。 二十世纪90年代,英国科学和教育部颁发了《学校发展规划实践指南》,呼吁全国中小学推广这一方法,从而使SDP项目在英国成为一个全国性的学校管理改革项目。随后,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美国等国家也开始推广这一项目,使其产生了持续的国际性影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也积极推荐“学校发展规划”这个项目,旨在通过校本管理、社区参与以及提高学校的自治能力,来提高各国中小学的综合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学校发展规划现已成为国际教育界的研究热点,成为中小学学校管理领域普遍为人们所采用的一种管理工具。学校发展规划在国际学校管理改革的背景下,适应学校管理的现状和改革需要,开始走进我国中小学管理的新实践。学校发展规划的推广和应用,将对提高我国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和学校管理效能产生积极的影响。将越来越成为人们日益关注并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何谓学校发展规划 (一)何谓学校发展 学校发展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主要指学校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升。从发展的主体来看,学校发展包括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领导者发展等;从发展的具体内容来看,学校发展包括学校硬件发展与软件发展,硬件发展主要有教学设施的更新与提高、校园建筑的建设等,软件发展主要有学生与教职员工素质的提高、学校形象的提升、学校品牌的树立与扩张、校园文化的建设等;从发展的方式来看,学校发展包括规模发展与内涵发展;从发展的性质来看,学校发展有渐进式发展与跨越式发展。 (二)何谓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规划(School Development Planning),又可称为学校蓝图、学校远景计划、学校战略规划、学校设计等,简称SDP。 西方国家SDP项目对学校发展规划的解释为:通过学校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努力,系统地分析学校的原有基础及学校所处的环境,发现学校的优先发展项目,确定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教育目标,促使学校挖掘自身的潜在资源,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提高学校的管理效能,最终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 我国理论界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基本为:学校发展规划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或地区教育发展战略计划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对学校未来三至五年内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发展途径,如学校发展目标、发展规模与速度、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办学条件和实施策略等方面所做的安排。学校发展规划包括确定社区未来三至五年对学校的需求,寻找学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展望学校发展的前景和目标,提出实现这些目标优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办法、行动计划和措施。 (三)学校发展规划的基本内涵 理解发展规划,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发展规划绝不是几位校长冥思苦想的结果,也不是请人捉刀代笔的文案,它应是校长、教师、投资方、学校管理者、学生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地方教育官员等共同参与,立足于学校实际制定的学校发展的行动计划。 第二、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应立足过去,指向未来,既有对过去的诊断和分析,又有对未来的预测和憧憬。规划强调把握现在,任何一种规划都不是“为规划而规划”,它强调的不仅仅是静态的结果,更关注动态的规划及其实施过程。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过程,而不是一种结果。 第三、从时限上看:学校发展规划往往是学校三到五年的远景规划。其意义在于通过学校发展设计,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学校发展规划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它主要是通过成功地应对教育改革和变化,提高学校教育的质量水平。因此,学校发展规划的中心应放在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和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上。与此同时,也应重视教师的专业发展和专业技能获得。 三、学校发展规划的功能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对于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学校效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指向性 规划是全面而长远的发展计划,在一定时期内,规划是学校各种活动、行为所要达到的境界和标准,是学校各项行动的航标。科学而符合实际的规划,具有极大号召力,使全校师生员工,朝着规划所指向的目标而奋斗,并鼓舞士气,增强凝聚力,提高学校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二)可控性 规划的指向性特征决定了规划具有控制的意义。规划制定并为群众所理解和认同后,校长就可以根据规划中所制定的目标,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如人力、财力、物力等),努力实现预定目标;同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还要尽力排除各种干扰,纠正偏离目标的各种行为,抑制不符合目标的其它需要;规划要求师生员工围绕目标和要求,按一定的活动方式及日程去行动,所以,它对有效调控师生员工的行动方式具有积极作用。 (三)激励性 规划能激励人们的行动,鼓励人们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当师生员工行动遇到障碍时,规划中的目标给人以克服困难的力量;而当行动较为顺利时,规划中的目标又给人以鼓舞,增添人们行动的热情和信心。当全校师生员工看到鲜明、具体的目标,并感受着目标的一步一步实现,就会形成了强烈的动向感,朝着既定的目标奋进。 (四)可衡性 正确而切合实际的规划中的目标,既是各项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终结点,因而它是人们检验和衡量各项工作成效的尺度。校长通常根据既定的目标要求检查工作的达成度,使精心设计的学校发展蓝图变成客观现实。工作好坏、质量高低的评价,不是来自主观和感觉,而是以是否完成规划中目标的客观实际为依据。规划的可衡性,还体现在能使学校、学校里的各个部门能根据规划要求具体衡量各自工作的成效。 (五)发展性 校本发展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兴起并得到流行的一个教育理念和发展策略,近些年来在我国也得到了重视和传播。其含义是以学校为本位,以学校为基础,以学校为主体。 以往,我国政府部门对学校控制过多,社会对学校干预过多,学校不能自主发展、自主办学。学校规划也主要是按照上级领导的布置去开展工作,规划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校本发展是一种重视学校自身力量和学校自身发展的教育观念。它主张在政府宏观指导和积极参与下,学校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即:校本发展则需要学校充分发挥自身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推进发展策略,发挥自主办学的功能作用。在校本发展的理念下,学校规划的制定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需要学校从自己的优势和弱势中寻求变革,在大量的比较参照中重新定位,制定科学可行、符合实际的行动纲领,并实事求是地去操作实践。这一切,包括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都将有效地调动学校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并有力促进学校的自主发展。 四、学校发展规划的内容 根据以上对学校发展规划的分析,学校发展规划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学校的现状分析 一般包括学校历史和办学传统,学校发展中的特色和优势,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学校目前面临的挑战,社区及教职工对学校的期望等方面的分析。现状分析是学校规划制定的现实依据。 (二)办学理念和办学指导思想 在不同学校的办学规划中,这一部分的表述存在差异,但以办学理念、办学思想、办学指导思想三种表述居多。主要内涵为:“三个面向”、“四有目标”、“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等,是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三)学校发展目标定位 学校发展目标主要由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两方面构成。办学目标是指学校准备在将来多久的时间内发展成为一所什么样的学校,其中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的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则是学校希望将本校学生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其中很多内容是由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规定的。 如:上海市南洋模范中学的学校发展目标:办学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成为“上海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品牌学校;深入推进教育改革,锐意进取,注重开发学生潜能,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实验性学校;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探求新时期办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成为辐射改革成果,输出办学经验的示范学校。培养目标――南洋模范中学的教育是指向“人”的教育,是促进学生人格主体性和社会化的发展教育;是努力践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是学校通过有组织的认知过程与环境影响,养成学生健康的心理和文明行为规范的现代教育。学校通过这样的教育,促进学生的智能和人格和谐发展,使南模学子具有:出色的才智+健全的人格。 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需要分阶段实现,所以学校发展目标包括: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与中期目标的时限一般是2~3年。 学校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办学特色,所以,本部分需要探明学校特色的概念及内涵。 (四)学校发展规划的实施系统 本部分主要是针对学校选择的优先发展项目,分别确定具体目标、具体任务、实施步骤等。优先发展项目是从德育、课程、课堂教学、教育科研等学校中心工作中选择的。它是落实学校发展目标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五)学校发展规划的保障系统 主要以下内容:组织保障(学校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保障);对无保障(师资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队伍的保障);学校条件的保障(学校的硬件建设的保障);制度保障(管理制度、评价制度等方面的保障)。 ☆五、学校发展规划的设计步骤 (一)学校现状的调查分析 这一步主要是在对学校的原有基础、办学传统及教育需求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学校发展的优势和劣势,寻找学校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而为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学校发展目标提供依据。 这项工作应由校长与学校共同体的所有人员一起商讨、共同分析,取得共识。必要时,还可借助于问卷调查的方法,广泛了解教职员工对学校现状的认识。如可向教职员工调查以下内容:我们的优势;我们亟待提高的地方;我们的短处;我们的担忧;我们情愿做的事情;我们需要什么;我们要抵制什么;我们的自豪之处;学校目前的总体状况如何?是否学校的某些部门比另外一些部门更加有效?为什么?学校现在的成绩比以往如何?学校现在的成绩与同类型的学校比较如何? 在学校现状的分析中,尤其要重视学校的优势分析。每所学校都有自己的发展优势,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发展优势,不同的校长和教师也有不同的发展优势。制定规划时,学校管理者应对自己学校的发展优势要有充分的认识,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对学校的特色目标进行定位。 学校发展优势的分析,包括学校物质层面、精神层面以及外部环境的分析,如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社区环境、学生家长状况、学校条件结构、学校文化等,其中学校文化的分析是重要的方面。许多名牌学校在其悠久历史中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学校十分重要的教育资源和教育优势。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就能形成学校鲜明的特色。如南京一中是有着近百年历史的老校。新中国成立前,该校就曾推进首席导师制,造就了一大批杰出人才。20世纪90年代以来,现任学校领导十分重视学校传统文化和经验的继承,并注入新的内涵,以导师制为突破口,构建导师制的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导师制的课堂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和个性健康成长,在省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导师制作为南京一中历史上的教育模式,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重新成为该校的办学特色。 (二)对学校发展的目标进行定位 学校发展的目标一般包括三个维度:方向(办学特色),程度,时间。如上海的曹杨中学的目标定位:“文理兼通,以文见长”,在人文修养方面有高度素质,3年成为上海市一流、全国有一定影响的示范性和实验性中学。 学校发展目标的三个维度中,最重要的是方向,而方向往往又是和学校特色的定位相联系的。 1、学校发展特色的选择 学校特色是指管理者和教育者根据现代教育思想和本校独到的办学理念,从学校实际出发,在教育实践中努力挖掘、继承发扬并积极创造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优势,所形成的有鲜明个性、独树一帜、成效显著的运行机制、办学风格和教育教学模式。 学校的发展就如同一个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一样,要有自己的个性,要有自己与众不同的东西,要有把自己同其他区别开来的特点。学校特色是一所学校的标志和灵魂,是一所学校历史发展过程中最珍贵的、最值得珍惜和总结的东西。 学校特色是立足于本校,从本校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学校实际的产物。学校特色必须是具有鲜明个性的,是独树一帜、与众不同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学校特色化就是学校个性化,就是学校优质化。 2、学校发展程度的定位 学校发展程度的定位,指学校在同类学校中所处地位的发展定位。如品牌学校,可追求成为全国的领先校,乃至世界一流名校;也可追求成为全省、全市同类学校中的首席;还可追求成为本学片同类学校中的首席。 3、学校发展目标体系的形成 当学校的特色与程度定位准确后,可选择目标实现的时间范围,然后将方向、程度、时间有机组合起来,形成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一般是抽象的,还需要将总体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形成层次化的目标体系,从而有利于目标的实现。 规划中的众多目标纵横排列,形成了层次结构。反映目标系统的众多目标可按层级结构进行分解,从而使各级目标之间产生从属关系、递进关系,显现目标的不同层次。一般地说,高层级的目标往往从宏观角度出发,体现其战略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而低层级的目标,往往从微观或中观角度出发,反映出战术性和具体性的特点。就目标层次而言,有隶属层次(总体、部门、个体等目标)、时间层次(远期、中期、近期等目标)、要求层次(高级的和中级的、低级的目标)。总之,各种不同目标紧密相连,组成了有层次的目标系统,使目标具有某种秩序、策略并能发挥其整合一致的作用。 在确定和表述各层级的目标时应注意:目标是明确的,经过努力是可以达成的;目标是可考核、可衡量的,可以估量成效的。即应当明确做什么,达到什么要求,应该在什么范围什么时间内进行,应该如何估量目标成效。 具体的目标应该具有以下特点:有达成的标识(或成功的标志);有测评点;有测评标准;有达成度的测评办法;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有明确的责任人。 (三)制定各部门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是学校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学校发展规划中可操作的一环。 行动计划一般包括两个系统:一是支持保障系统,包括达成目标所需的思想保障系统、组织保障系统、队伍保障系统、制度保障系统、经费和条件等保障系统;二是反馈调控系统,建立反馈网络、反馈渠道,并建立有效的调控系统。 学校是一个社会系统,系统内的事情千头万绪,学校不可能一下子完成所有的事情,所以,学校在制定行动计划时,应首先确定优先发展项目。学校优先发展项目不宜过多,要选择对学校目标实现能产生关键影响的项目,一般以三到五种为宜。 行动计划要把重心放在优先发展项目上。围绕优先发展项目,制定各部门的行动计划,落实各部门的具体目标和具体行动。部门规划应具有以下特点:具体;可测量;可完成;真实、联系学校实际;确定时限;可以评价;可以检查。各个部门的行动计划必须详细阐述:要达到的目标(学校整体目标、各个部门目标);任务(具体说明为达到目标各个部门必须采取的行动);负责实施这项行动的人;实施行动、监控和检查所需的时间;成本问题(教职员工所画的时间、经费和物质资源、培训成本) 计划中的每一项目标和行动都应包括清晰的成功标准。标准可以是学期的标准和年度的标准,也可以是整个三至五年规划时期的标准;标准尽可能使量化的;标准应当具有挑战性并且可以实现。 学校规划的制定是学校共同体成员一起探讨的结果,确定后,应向学校教师公布计划,并通过大大小小的会议,不断讨论计划的进展,不断督促教师把工作重心放在学校发展规划的落实上。 (四)建立监控和评价机制 学校规划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过程,实施监控和评价有助于学校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修订计划。规划过程是一个循环和持续的活动过程。在学年结束时,应当安排时间,让那些参与学校规划及其实施的共同体有关人士正式检查和评价这一学年规划实施的效果。这样,一个评价活动会对下一个学年规划活动的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施产生积极的影响。所以,学校要重视建立学校发展规划的监控和评价机制。 监控,主要是进行日常检查以促进规划准时实施和完成,促进学校实现自己所定的目标。应当有一个规划指定的管理人员检查日常进展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报告向校长和学校管理委员会汇报情况。监控中需做好的工作:审查行动计划和有关文件,如教学材料和备课本;详细检查学生的学习结果;进行课堂观察。 各部门应向校长提供计划实施的评价报告,评价针对下列事项:目标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为什么说目标已经达到?超过了还是没有达到?行动在规定的日子内实施吗?时限真实吗?规划对学习/学习成果有什么影响?影响的证据是什么?量的还是质的?什么方面尤其成功,为什么?我们在这一过程中学到什么?对将来的规划有何启示?起初的工作有价值吗? 学校建立监控和评价机制,把监控和评价纳入学校发展规划中。学校还应当建立管理台历,包含规划活动的关键日期,以便校长和学校有关教师能够记录与学校发展规划有关的活动。 六、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 (一)要重视调查研究 学校规划是帮助学生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制定规划的过程应该是各级干部和师生在校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完成的系统工程,是调查研究、数据处理、现状分析、综合归纳出思路的过程。这样才能正确地把握自身条件,看到自己的成绩,找出自身不足,明确学校的最近发展区,提出重点发展项目,落实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要独立思考 如何创办特色学校是校长制定规划面临的重要课题。所谓特色学校,应该是指学校在长期办学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有别于其他学校独特的办学风格、独到的教育思想、先进的教育教学手段。特色学校不是自然形成的,需要全面科学规划和有计划地建设。既然特色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等各方面要有别于其他学校,那么校长应改变从属思维的定势,改变被动思维的模式,学会独立思考,形成自己的教育思想和办学特色轨迹。只有这样才能用于改变,大胆创新,使学校个性化、特色化。 (三)要立足于实际 例如,上海的建平中学,在总体思考的基础上,构建了“跨世纪工程”,提出“合格+特长=建平人”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合格加特色的学校,培养合格加特长的学生。学校提出并建立成阶梯状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体系,各种目标逐步递进、螺旋形上升。在改革初期,学校领导向全体教师提出“致力团结奋斗,三年振兴建平”,“魂系建平、心思改革”的要求。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根据“外围向核心带近”的总策略思想,分别在创造第三课程--建设校园文化、改革第二课程--选修课和课外兴趣小组的系列化和正常化、改革第一课程按程度分层次教学等方面适时地提出阶段性的奋斗目标。当建平的办学模式得到社会认可时,提出“认清形势,抓住时机,把建平建成高层次、高素质、高品位、高水平的一流学校”的口号。这些,对建平来说,也许行得通,但对于其他学校,尤其是非重点学校来说,就不一定行得通,这就需要实事求是。 (四)规划要具有可能性、重点性和伸缩性 我们精心设计的规划,必须是经过努力奋斗有可能达到、有可能实现的规划,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是“跳一跳能摘到的果子”。忘记了这一条,规划的各种作用都将变为零。因此,设计规划,首先要考虑可能性,也可称之为达成性。同时,我们设计的规划中所制定的目标,必须是带有较大重要性的指标,是办好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十分必要又必不可少的目标。如果把非常重要的目标忽略了,而定出一些无关紧要或次要的目标,这就不是科学、合理的规划了。而且,制定规划中的目标要有一个弹性,要留有余地,有一个松紧、伸缩的区间,一般在上限、下限之间,要留有较大的余地。

2021年禁塑工作实施方案?

禁塑是指禁止使用难以降解的塑料制品。因为塑料制品是污染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目前所说的白色污染。禁塑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一是制定禁塑工作实施方案的依据;

二是禁塑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是禁塑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四是禁塑工作组织机构的责任划分;

五是禁塑工作的方式方法;

六是禁塑工作的主要内容;

七是禁塑工作的时间安排;

八是禁塑工作的组织保障等等。

农村环境卫生如何治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同时,我国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农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短板。为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地理、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做到干净整洁有序。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持续推进,不搞一刀切。确定实施易地搬迁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等可不列入整治范围。



——示范先行、有序推进。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经验,坚持先易后难、先点后面,通过试点示范不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带动整体提升。加强规划引导,合理安排整治任务和建设时序,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和技术模式,防止一哄而上和生搬硬套,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注重保护、留住乡愁。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注重乡土味道,强化地域文化元素符号,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保护乡情美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村民主体、激发动力。尊重村民意愿,根据村民需求合理确定整治优先序和标准。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动员村民投身美丽家园建设,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明确省负总责、县抓落实,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激励,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显著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较大提升,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村内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

(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推进厕所革命。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以及其他环境容量较小地区村庄,加快推进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其他地区要按照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普及不同水平的卫生厕所。引导农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

(三)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

(四)提升村容村貌。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入户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选择路面材料。整治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大力提升农村建筑风貌,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力度,弘扬传统农耕文化,提升田园风光品质。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湿地恢复等活动,建设绿色生态村庄。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卫生县城、卫生乡镇等卫生创建工作。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全面完成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或修编,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鼓励推行多规合一。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做到农房建设有规划管理、行政村有村庄整治安排、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分离,优化村庄功能布局,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基本覆盖。推行政府组织领导、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建立健全违法用地和建设查处机制。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村“工匠”带头人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三、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核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带领农民群众推进移风易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卫生、古树名木保护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鼓励成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由农户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主要由农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三)提高农村文明健康意识。把培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鼓励群众讲卫生、树新风、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提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使优美的生活环境、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农民内在自觉要求。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中央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发行政府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创新政府支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发放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引导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商业银行扩大贷款投放,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收益较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三)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引导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倡导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四)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研发。分类分级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技术导则,开展典型设计,优化技术方案。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选派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组织开展企业与县、乡、村对接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装备需求。

五、扎实有序推进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或修订省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省级实施方案要明确本地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民群众参与机制、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等内容。特别是要对照本行动方案提出的目标和六大重点任务,以县(市、区、旗)为单位,从实际出发,对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作出规划。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前期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措资金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或修订工作,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核。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将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体制机制创新等作为督导评估和安排中央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典型示范。各地区要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并提炼出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整治技术、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各地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市、区、旗),加强经验总结交流,推动整体提升。

(三)稳步推进整治任务。根据典型示范地区整治进展情况,集中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管模式。中央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和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在方法技术可行、体制机制完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工作实际,扩展治理领域,加快整治进度,提升治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要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市地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项目时,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加强考核验收督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相关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实施方案及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估结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通报省级政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将农村人居环境作为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强化激励机制,评估督察结果要与中央支持政策直接挂钩。

(三)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技术、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研究推进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立法工作,明确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基本要求、政府责任和村民义务。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1] [2]

内容解读

2017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3] 。会议审核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会议指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要注意因地制宜,保护、保留乡村风貌。[4]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1]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提出, 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村容村貌显著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较大提升,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村内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山东省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划分: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广应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第十六条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施统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八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拆除废弃的线杆。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机动车带泥上路。

  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对运输车辆采取覆盖、密闭措施,不得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第二十一条 城镇供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排水管网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排水管网设施正常运行。开挖城镇道路、维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沟)所产生的淤泥、污物,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保持回收场所整洁,对存储场所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防尘措施;

  (四)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

  (五)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经批准占用城镇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第二十六条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或者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九条 城镇道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和时段,规定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三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纳入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及时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责任人,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

  (五)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其他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的区域、时间,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三十八条 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四十一条 单位食堂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丢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四十三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将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运送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第四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除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投诉、举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收购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县、镇,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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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95〕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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