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学校社团排查方案_初中学校社团排查方案怎么写

5十2管理方案?

:学校落实“五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健全组织,明确分工,成立“五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吕道奎

  副组长:高雅,孙叶青,韩璟,陈立军,陈光辉

  组 员:各部门负责人、各级组长、各班主任

  二、落实责任,注重实效

  “五项管理”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切实提高认识,细化管理措施,综合施策,重在执行与监督。

  1.每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具体措施。

  2.召开全校教师大会传达相关文件内容,做到人人知晓,并通过班级群转发相关文件和学校公众号“致家长的一封信”给学生家长。

  3.对“五项管理”工作,做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将“五项管理”统筹考虑,综合施策,细化各项管理措施。

  4.“五项管理”工作不是阶段性的工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将其作为常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

  三、学习宣传,掌握政策

  教学部印发关于“五项管理”具体内容的学习材料,做到学校领导、教师全员学习全部文件内容。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广而告之。通过主题班队会、升旗仪式、家长群、公众号《致家长一封信》等不同形式积极教育引导,让人人都了解“五项管理”规定的内容。

  四、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落实“五项管理”

  (一)明确作业管理要求,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把握作业育人功能

  教学部明确要求:在课堂教学提质增效基础上,切实发挥好作业育人功能,布置科学合理有效作业,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形成能力、培养习惯,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校完善教学管理、开展科学评价、提高教育质量。

  2.合理调控作业总量

  按照“初中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的要求,学校坚持落实由教学部每天对前一晚每个班级的作业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报,通过约谈、监督的方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班级作业量。班主任应及时提醒各位家长,个别学生经努力到就寝时间仍未完成作业的,家长应当督促学生按时就寝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

  3.科学设计作业形式和内容

  依据学习内容,按照教学进度,教学部要求各年级组、备课组、教师个人学习印发的《高质量作业管理》这一学习材料,设计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的作业,做到分类、分层布置作业,既要设计面向全体学生的巩固性作业,也要设计具有选择性、差异性的选择作业,可探索分层布置作业,分必做作业和选做作业。学校提倡将家务劳动、综合实践及体育活动等纳入家庭作业内容。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严禁教师在微信群、QQ群等布置家庭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或者变相布置作业,不得让家长代为布置作业。

  4.规范作业批改

  学校教师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必须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强化作业批改与反馈的育人功能。作业批改要正确规范、评语恰当。不得要求家长代为批改作业,不将家长的签字作为评判学生完成作业的依据。通过作业精准分析学情,采取集体讲评、个别讲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及时反馈,特别强化在校时间对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同时,学校还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学生作业进行科学分析诊断。

  5.严格实行无作业日制度

  在每学期的两次评价日前,各年级为无书面家庭作业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保证充足睡眠。

  6.不断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组织教师认真研读课标,钻研教材,研究教法,课堂上努力做到讲练结合、精讲精练,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基础上实现课堂教学提质增效。

  7.对标依规,确保落实

  教学部每学期进行至少三次教学常规检查,制定作业布置、批阅、检查具体细则,并作为考核指标。学校将面向家长、学生、教师开展不定期地随访或问卷调查,了解教师作业布置和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二)保证学生睡眠充足,培养良好作息习惯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班会课加强学生关于睡眠方面的知识科普,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定期向家长宣传睡眠对中学生身体发育以及学习的重要性,提醒家长不盲目给孩子跟风报班、参加课外培训,避免学校减负、家庭增负。

  2.合理布置作业

  布置作业坚持“难易适度,数量适当”的原则, 不额外布置课后作业。

  3.培养良好作息习惯

  引导学生制定作息时间表,保证中午半个小时以上的午休,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三)关于手机管理

  1.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国旗下讲话、班会、板报、演讲、辩论赛等形式的活动,引导每位同学从自身做起,坚决拒绝手机进入校园,并形成长效机制。

  2.严禁手机进课堂

  严禁学生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入课堂,严控电话手表的使用。为方便与家长联系,学校各办公室都有公用电话,班主任和任课老师随时可以帮助学生取得与家长的联系。

  3.严格手机管理

  教学部和学生部将不定期抽查各班学生带电子产品进课堂相关情况,做到有监督、有落实。午休巡查中发现学生持有、使用手机的,坚决予以收缴并交于班主任统一保管。

  4.做好家校合作

  向家长宣传《合肥寿春中学关于执行“五项管理”规定》,号召家长以身作则,引导学生健康使用电子产品,减少非学习目的的电子产品使用频次和时间。

  5.严禁“手机作业”

  明确禁止教师用手机布置作业,不布置需要学生借助手机完成的作业,并通过公众号、家长群、家长会告知家长,以得到家长支持。

  (四)控制教辅种类,严格图书管理

  1.激发阅读兴趣

  大力倡导学生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设立阅览室、共享书柜、电子阅览室、班级图书柜,用好校本教材《青草地》《每日一读》《向经典致敬》《向热爱生活的人致敬》《少年情怀总是诗》等,开展丰富多样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兴趣,培养良好阅读习惯。

  2.科学推荐读物

  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推荐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目录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购买原则。

  3.严格图书管理

  严格遵守图书室和班级图书增新剔旧和进室、进班审查制度,及时补充更新适合学生阅读的图书,方便学生阅读,丰富阅读体验。

  4.营造书香氛围

  学校教师论坛“朗读者”活动反响热烈,同时定期向学生家长推荐家庭教育读物,在学生家长中举办家长论坛“朗读者”活动,共同打造“书香校园”和“书香家庭”

  5.严控教辅种类

  坚持一科一辅的原则,禁止教师、家委会推荐或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它种类的教辅资料。学校采取多种形式严查各班乱征订购买教辅资料和强制或推荐暗示学生在特定地方购买图书情况,一经学校发现将取消教师职务晋级、评先评优资格。

  (五)加强体育管理,增强学生体质

  1.上好体育常态课,做好近视防控工作

  组织体育教师进行新课标培训,突破技能教授的重难点,让学生乐学、乐练,扎扎实实上好每一节体育课。体育老师和班主任共同指导学生规范做好眼保健操,定期给学生讲解爱眼护眼相关知识,引导学生多进行乒乓球、羽毛球、跳绳、跑步等运动,缓解用眼疲劳。

  2.创新体育特色课

  开设篮球、羽毛球、排球、花样跳绳等体育特色技能课,指导学生掌握一至两项体育技能。每天利用大课间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让学生在健康、快乐的氛围中投入一天的学习生活。

  3.设计个性化体育作业

  围绕国家体质健康测试项目,每周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个性化体育作业,指导学生进行专项训练。针对不同学段制定不同的训练内容、训练目标和训练量,学生根据自身素质选择完成当日训练任务。

  4.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活动

  以赛促学、以赛促练,结合运动季、比赛月开展篮球、排球、跳绳(长绳、短绳)、广播操比赛等体育专项运动竞技赛,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学生身体素质。通过学校拓展课、体育社团、校队的专项训练,达到培优提升效果,发展学生体育特长。

  5.做好体质检测。

  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如实记录测试结果。完善学生体质健康不达标的学生台账,针对体质健康不达标的学生,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大学双控是什么意思?

大学双控通常指的是学生的学术和生活双重管理。学术上,学校会对学生进行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规划、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监管,以确保学生学习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生活上,学校则通过寝室管理、社团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使得学生能够良好地融入大学生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学双控是学校教育管理的一种体现,为了确保学生的学习效果和生活质量,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以最终达到人才培养的目的。

双减政策 全文?

“双减”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制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一是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坚持应教尽教,着力提高教学质量、作业管理水平和课后服务水平,让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在校内“吃饱”“吃好”,减少参加校外培训需求。

二是系统治理。不仅聚焦在作业和校外培训两个方面,在加强课后服务、减轻考试压力、完善质量评价、营造良好生态等方面同样作出部署,系统推进、全链条推进“双减”工作。

三是综合治理。建立“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统筹,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有效工作合力,统筹学校、社会、家庭力量形成三位一体育人格局。

四是依法治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在法律的框架内明确各项政策,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双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双减”工作的总体目标分为两个方面。在校内方面,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在校外方面,使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各种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

一年内使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三年内使各项负担显著减轻,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如何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

作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必要补充。科学合理有效的作业,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知识、提升能力、培养习惯,帮助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目前,一些学校还存在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突出问题,既达不到温故知新的效果,又占用了学生正常的锻炼、休息、娱乐时间,“双减”工作之一就是要减轻学生不合理的作业负担。

教育部将“作业管理”作为“五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立足于切实发挥好作业的育人功能和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并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在总结以往工作基础上,此次“双减”工作提出的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等明确要求,旨在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

一是减少作业总量。通过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完善作业管理办法、合理调控作业结构、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坚决防止学生书面作业总量过多。

二是提高作业质量。通过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布置分层作业、弹性作业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三是强化教师职责。通过教师切实履行好作业指导职责,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并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四是减轻家长负担。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属于学校教育的范畴,所以《意见》要求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给家长增加额外负担。

如何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

长期以来,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三点半”放学现象,带来了家长因未到下班时间接孩子难问题,有的还因此把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增加了过重校外负担,造成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已经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家长接送难、孩子没地方去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课后时间,提供丰富多彩的服务内容,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发展空间;还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教育部积极推进课后服务工作,不断健全完善课后服务有关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共有10.2万所义务教育学校开展了课后服务,6496.3万名学生、465.6万名教师参与了课后服务。其中,城区学校覆盖率为75.8%,学生参与率为55.4%,教师参与率为62%,部分大城市课后服务学校覆盖率超过90%,课后服务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与此同时,部分学校的课后服务还存在着课后服务时间偏短、经费保障不到位、吸引力还不够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为此,《意见》对加强课后服务提出保证服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渠道等明确要求,旨在增强学生和家长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一是解决家长上班时间无法接送的后顾之忧。延长课后服务时间,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二是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既可以通过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又可以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还可以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另外,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

三是拓展课后服务资源。课后服务通过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提供服务,并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让学生享受到更多优质的课后服务资源。

四是加大对课后服务教师和人员的激励。通过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使学校师资得到充足保障。通过制定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将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推行教师“弹性上下班”制,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人员的激励。

如何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规模总量庞大。据统计,目前全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十分巨大,已基本与学校数量持平,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如果任其发展,将形成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教育体系,不仅增加学生课外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还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是违法违规情况突出。由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无证无照机构屡禁不止,虚假宣传、超前超标、乱收费、与中小学招生入校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机构倒闭、卷款跑路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是被资本裹挟状况严重。近年来大量资本涌入培训行业,展开“烧钱”大战,广告铺天盖地,对全社会进行“狂轰滥炸”式营销,各种贩卖焦虑式的过度宣传,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破坏了教育正常生态。

为此,《意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主要提出了以下举措。

一是坚持从严审批机构。《意见》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意见》要求各地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二是严禁资本化运作。《意见》要求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三是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培训机构主要采用的是自编材料,一些英语培训机构使用境外教材。《意见》要求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教育部将出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管理提出要求。

四是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时间。《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五是学科类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后,对其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政府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首先在试点地区实行,之后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如何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不仅要严格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更要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缓解社会焦虑,降低家长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的冲动。《意见》明确提出以下举措:

一要扩大义务教育优质资源。推进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特别是同一区域校际差异,对于减轻学业负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有26个省份整体通过国家督导评估认定,2809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占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总数的约96.8%。《意见》要求通过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同时,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提供高质量的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使用率和覆盖面。

二要提升课堂教学质量。课堂是教育教学的主阵地,要向“45分钟”要效率。教育部积极加强教育教学顶层设计,开展了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及推广应用工作,成立了首届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各地的指导,着力完善教育教学政策保障体系。《意见》要求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

三是降低考试压力。针对当前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次数过多、考试形式单一、考试质量不高和“唯分数”倾向等问题,《意见》要求学校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降低学生的考试压力。教育部正在研制考试管理相关文件,对此作出进一步部署。此外,学生本人也要树立积极正确的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必要的减压方法。父母在家庭生活中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睦的家庭氛围,引导孩子乐观向上、积极进取,正确面对考试中的得失。

四是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虽是个别不良现象,但严重影响了教师整体形象,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教师日常监管机制,完善教师师德师风考评体系,不断提高教师职业素养。《意见》要求加大教师校外有偿补课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形成警示震慑,切断课外违规补课等经济链条。同时,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一经发现,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

家长和社会如何配合做好“双减”工作?

学校要建立家庭教育领导和协调机制,规范设立家长学校,健全日常运行机制,配备家庭教育指导专(兼)职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培训。要通过家长课程、父母大讲堂等方式,以线上线下等形式,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咨询和辅导,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家长与学生朝夕相处,是孩子言传身教的老师,履行好法定监护职责至关重要。

一是密切家校联系。积极参加家长会、家长学校,主动与教师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和身心状况,制订有针对性的家校联动教育方案,构建和谐家校关系。

二是更新育儿观念。了解孩子的身心成长规律,提升自身育人素质和能力,理性规划孩子未来发展方向,不盲目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

三是融洽家庭氛围。细心关注孩子思想情绪变化,倾听孩子心声,做孩子的朋友,形成良好沟通互动模式,帮助孩子排忧解难。

四是要指导学生合理用好在家时间。督促孩子按时就寝,确保充足睡眠。适度安排家务劳动,加强体育锻炼,开展亲子阅读等。加强孩子网络行为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孩子网络沉迷行为。

社会是教育的大环境,要发挥各方资源力量,为学生开拓视野、全面发展、实践锻炼提供重要平台。

一是提供校外活动场所和资源。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博物馆等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增加开放时间,特别是下午三点半之后、周末、寒暑假等,要向中小学生开放。

二是探索社区教育服务。社区要建设学生活动中心,为学生在课后时间参与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志愿服务提供活动场所。

三是宣传科学教育理念。各类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科学育人理念,努力破除“抢跑文化”等功利现象,不炒作考试成绩排名和升学率,营造良好社会育人氛围。

为什么选取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双减”工作牵涉面广,十分复杂,为此选取北京、上海等九个地区作为试点。

一是因为试点地区影响相对较大,关系全局成效。

二是因为试点地区开展“双减”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三是先行先试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通过部分地区的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发现问题,为后期在全国逐步推广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试点地区在全面落实“双减”工作要求的基础上,主要针对以下三方面问题进行试点。

一是对现有线上线下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全面排查,重新审核登记,解决过多过滥的问题;

二是可探索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三是强化培训收费监管,将学科类培训纳入政府指导价,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如何确保“双减”工作取得实效?

“双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必须由党委和政府高位统筹、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各项举措切实落地。

一是加强党对“双减”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

二是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对涉及“双减”工作的各部门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健全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协调配合。

三是强化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督查督办、漠视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问责。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2月3日市政府第14届1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2月27日

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鉴定与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职业卫生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体的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由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明确。

第二章 职业卫生保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并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用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 落实职业卫生资金投入;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五)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组织采取措施,并及时如实报告,做好善后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职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 组织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三) 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 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职业卫生情况,提请研究本单位职业卫生重大事项;

(五) 组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六) 协调和督促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卫生职责。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作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使用劳动者的,由用工单位统一申报。

同一用人单位有多个工作场所且位于不同行政区的,以工作场所为主体分别申报;其多个工作场所在同一行政区不同位置的,以单个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培训教育、设置公告栏、在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等形式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由劳动者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范畴,建立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具的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重新出具检查结果。

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进行职业健康复查或者拒绝参加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导致职业病诊断不能确认的,由劳动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采购和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 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 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

(四) 购买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经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五)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并确保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合适有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 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三)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四) 劳动者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1人以上的急性职业性化学中毒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事故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 新发现并经确诊有职业病病例的;

(三)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 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劳动者通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用人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职业危害检查,发现危害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的劳动者统一管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履行职业卫生保障责任。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各自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不得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保障义务和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 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专门培训;

(二) 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三) 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条件;

(四) 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纠纷。

第二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劳动者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本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应当包含职业卫生监管内容,并制定职业卫生联合检查方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第二十八条 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宝石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九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材料(产品)流通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从生产源头、流通环节上监督减少职业病危害隐患。市各级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出租屋巡查时,如发现职业卫生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根据危害的风险类别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等三类。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评价结果综合判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或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内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机构名单,定期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服务所在地职业卫生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恪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二条 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自律规范,加强执业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维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中介业务活动应当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市、区职业卫生行业协会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中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职业卫生不良记录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不良记录抄送相关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别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采购和使用无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以现金、其他物品替代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未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购买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未经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检查验收;未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协议,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职业卫生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中的用人单位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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