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寄宿制学校经费,初中寄宿制学校经费多少 2024-10-23 09:45:27 0 0 九年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 标准:公用经费补助小学675元/生年,初中875元/生年;县区公用经费补助农村小学10元/生年,农村初中15元/生年,城市小学30元/生年,城市初中45元/生年,作业本费补助小学20元/生年,初中40元/生年。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要求,为足额安排市本级应配套的教育资金,有效缓解义务教育学校的财务压力,确保小学650元/人、初中850元/人的经费标准落实到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近日下达市直18所中小学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市直学校秋季公用经费)510.08万元。 一般的寄宿初中,寄宿费用是多少啊? 一般的寄宿初中,寄宿费用大概在2000左右,我说的这个大多都是农村的,这个2000还是自带被褥? 学校管吃,大概就是一个星期回去一次,星期五下午放学,星期一早上送的这种,我的儿子刚刚初中毕业,我们这里的收费情况是这样的,不过学校里的伙食也不是太好 2021年河南省义务教育生均经费标准? 一、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镇)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即: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650元/年,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50元/年,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6000元/年,公用经费每季度拨付1次。 二、每生每年30元取暖费、不足100人学校(含教学点)按100人安排公用经费,寄宿制学校每生增加200元经费、随班就读学生经费、根据审计结果奖惩的经费等,本次不予安排,待上级文件下达后另行安排。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30号)及《舞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舞阳县预算执行网上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舞财〔2016〕36号)要求,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镇)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等支出。 初中寄宿生申请生活补助费有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西社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和《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财〔2008〕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补助对象是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第三条 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财政供养人员家庭以及富裕家庭的中小学生一律不得纳入资助范围。具体条件如下:(一)孤儿;(二)单亲家庭;(三)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 第四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2元,全年补助额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费生活费3元,全年补助750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 第二章申请和拨付 第五条 资金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学年向县财政局和教育局申请。 第六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张榜公布申请补助的范围、条件,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和时间要求。待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后,在每学年开学,将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及人员名单在校内和学生居住的行政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监督。公示结東且无异议后,分别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册》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申请。 第七条 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活补助金额向县资助中心申请,县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县教育局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镇中心校或学校,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学生。 第三章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学校采取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给学生。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如需其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相关证件证明(如身份证等),并经学生本人认可其关系后方能代领。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ー条 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0)